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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正在惩罚那些假离婚、假结婚的失信人

2018-04-04 契约男女


作者: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家事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理事。

有假离婚想法的人,实在太多了。

连我老婆都问我,律所后面的学位房1000万一套,哪来700万首付呢?要不要考虑下假离婚?

我说,这种事情打死也不能干!领了离婚证,就是真离婚了。咱们的婚姻就值那几个钱啊?与其打小算盘,不如好好赚钱吧。

我倒遇到不少假离婚的案件,公号里发不过假离婚大数据报告《关于“假离婚”的5个赤裸裸真相,不懂你就吃大亏了!(基于1000个假离婚判决的结论)》,作为我的老铁,里面的结论你也应该看过吧?

之前有一个客户,老公想和她假离婚。我给他们写了个补充协议,可谓权利保障到位了。她去民政局领了证,一时大意没有拿补充协议,他前夫出了民政局当着她的面就把两份补充协议撕了。再过半年,她给我说前夫已经跟别的女人结婚了。

还有一个客户,为了多拿拆迁款,现在已经是第二次假离婚,把十几套房子和5块土地都给了女方。他说,女方现在不想复婚了。

有一位年轻律师和我谈起假离婚,当年他父母就是听了他的建议假离婚的,协议还是他写的。最终他父母都没有复婚,就这样同居过着。他都后悔死了!

讲真,大多数人在婚姻里就产生过离婚的念头,哪怕只是一闪而过。如果恢复了单身,估计也懒得复婚了。

去年6月份新华社发出一则报道《办个假离婚,相当于增加10年收入?暴露出太多制度漏洞》,引起了全社会的轰动。

近日国家终于对假离婚、假结婚的失信行为出手了!

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14项联合惩戒措施。

此前已有贵州、上海、湖北等多省份建立婚姻登记失信“黑名单”,当事人在申请救助、银行贷款、乘坐飞机高铁等多方面受到影响和限制。

近年来,因为各种原因,婚姻登记也成了失信的重灾区。例如:为了房产、贷款等事宜,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证明,或者带着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去办理结婚、离婚

为此,国家发改委联合31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指出,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那么,婚姻登记领域失信当事人将得到哪些惩戒呢?《备忘录》显示,对于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

同时,《备忘录》还明确了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以及实施单位。

据了解,所谓婚姻登记严重失信,是指在结婚或离婚登记过程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利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名字等进行婚姻登记,致使婚姻登记信息失真虚假。

近两年,已有多地展开了相关工作。例如:贵州省将建立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并与全国征信系统联网。届时,将婚登失信当事人录入该系统,当事人可能在申请救助、银行贷款、乘坐民航班机和高铁动车组等多方面都会受到影响和限制。

上海则是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惩戒措施。例如,将信用信息核查纳入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领域,有逃票、从事非法客运等失信信息的个人以及信用状况不佳的单位用户,将不得购买新能源汽车,也无法申领免费牌照。

湖北省要求,当发现婚姻申请人有失信行为时,要立即中止办理相关业务,并整理形成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与相关档案资料一起直接报送至省民政厅,录入省信用信息公共平台,进行信用惩戒。

内蒙古自治区要求,婚姻登记失信人将录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将通过自治区民政厅网站和“信用内蒙古”网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期限届满的,相关信息记录予以删除。

印发《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婚姻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计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婚姻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计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就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民政部基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严重失信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最高人民法院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判决或调解离婚、撤销婚姻登记、宣告婚姻无效、宣告死亡等案件信息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公安部将婚姻登记当事人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死亡信息通过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通信信息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卫生计生委将婚姻登记当事人及其配偶的死亡信息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签署本备忘录的各相关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后,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三、联合惩戒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等

(二)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三)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地方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机构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财政部、工商总局等

(五)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不得参加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三八红旗手、全国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

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

(六)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律师、教师、医生、公务员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实施单位:司法部、教育部、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

(七)供入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相关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八)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质检总局

(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对拟授信对象融资授信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

(十)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补贴性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

(十一)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时,在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时,不予通过;对已经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十二)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财政部

(十三)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律师、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导游等资质资格认证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计局、旅游局、证监会

(十四)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或者有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实施单位:公安部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民政部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相关记录在后台长期保存。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解除联合惩戒。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及时在本系统内下发,并指导监督本系统各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为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附表: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


契约男女(wujiezhenvip一个说人话、有深度的原创婚姻法律公众号,转载请联系授权。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家事律师,广东电视台、广州电视台法制栏目嘉宾,法律评论常载于各种纸媒、官媒,一针见血,看穿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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